三门峡黄金工业学校关于学生学籍 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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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1 10:07
  • 来源:河南省三门峡黄金工业学

三门峡黄金工业学校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订以下补充规定:

  • 学生在校期间,若操行考试成绩累计超过两学期(含两学期)不及格或最后一学期不及格,则毕业时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做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 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目的缺课时数累计不能超过各科目的四分之一,否则,不准参加该科目的结业考试,须按有关规定,参加教务科组织的补课后,再参加补考。
  • 学生在同一学期有四门科目(含考试、考查)不及格,则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 学生在校期间,若出现补考科目不及格现象,需参加再补考,成绩全部合格,发给毕业证,准予毕业,若再补考后仍有不及格,则毕业时由学校发给肄业证,学生在一年后须到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
  •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24节(含24节),给予警告处分;超过36节(含36节),给予记过处分;超过48节(含48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60节(含60节),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被给予“开除学籍”或 “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若本人确有悔改表现,且家长和本人再三要求,经学校研究同意,可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和家长共同签订协议,保留学生学籍,实行自费留读旁听学习,但需交纳留读费每年1000元。在旁听学习期间,若再违纪,则开除学籍;如有明显进步,表现良好,可降低或撤销处分,一学年后转为正式生。
  • 学生在校期间若违纪或其他个人原因退学,学校不退还学费。
  • 学生在校期间若被劳改或判刑,学校立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