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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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1 10:06
  • 来源:河南省三门峡黄金工业学

河南省三门峡黄金工业学校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

(修订)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全面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学校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证学校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

1、制定和调整学校的奋斗目标、发展战略和阶段任务;

 2、审定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的行动纲要和年度工作要点;

 3、决定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如招生计划与方案,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学资源的配置,继续教育发展计划等;

4、决定学校的重大改革举措,如体制改革、教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后勤改革、处室行政职能改革等:

 5、审定学校年度预算、决算和贷款计划:

 6、决定事关学生、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題,如工资改革、职称晋升等

 7、决定校内重要荣誉的授予、重大奖惩事项和学校向上级组织推荐的重要荣誉称号的候选个人或团体:

  8、决定学校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宣传工作和校园文明建设、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

  9、决定事关学校稳定的重要问题;

  10、决定校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决策的其它事项。

各业务部门负责按季度统计重大决策事项,并及时向综合办办公室(党办)备案、上报

第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和重要人事安排的范围

    1、任免学校校务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组成人员:

    2、任免处级(含副处)干部;

    3、选拔、推荐校级后备干部,审定处级后备干部名单:

    4、任免校工会、共青团负责人;

    5、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6、校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安排。

学校人事部门负责提出本级重要人事任免的范围,供同级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实施,并及时向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范围

    1、、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修建改造项目及资金安排,1万元以上大宗物质、装备采购,不动产购置;

    2、校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

    3、学校重大对外投资项目、重大的产权变更、转制、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授权;

    4、决定接受有指定用途或有附加条件的大额捐赠资金和大型物件;

    5.校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提出本级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供同级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实施,并并及时向综合办办公室(党办)备案、上报

 第四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所规定的学校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事项。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提出大额度资金的范围,供学校党政班子研究决定,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根据具体内容,相应提交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校务委员会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会议。决议事项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可根据需要召开教代会、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征求各方意见。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应在学校领导班子内部充分酝酿,不得临时动议。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纪委意见,履行相应程序。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或列席会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内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或因情况不清感到决策把握不大,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待时机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策。

  第九条  已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如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提请复议,可上会复议,重新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涉及本人亲属的情况,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情况,包括参与人员,事项内容、讨论过程和决策结论等,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不明或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协调。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一经形成,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维护集体决策,齐心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但不能在领导班子外散布不同意见。在学校领导班子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定前,应无条件执行原有决定。如果认为有必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确需变更的情况,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定。如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为本实施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事宜可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根据需要和涉密情况,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法。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校内各部门、单位和人员发现未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不提交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且事后不通报的;

    2、有意向学校领导班子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3、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校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三门峡黄金工业学校

20121128日)